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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3-26 点击数: 来源:

为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教育技术应用水平,促进我省教育技术研究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确定课题的基本原则

1.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研究方向,课题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具体,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步骤切实可行。

2.能为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教育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方面提供理论依据或先进经验;对教育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参加者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二条  课题分类

1.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根据课题的规模和重要性,分为“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重点课题”(简称“重点课题”,编号序列为JA***)、“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一般课题”(简称“一般课题”,编号序列为JB***)二类。

2.“重点课题”一般指比较重要的理论性研究课题和综合性应用研究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3.“一般课题”一般指在具体的教育、教学领域进行教育技术应用与研究的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第三条  课题管理

1.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是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管理的领导机构,省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培训部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题、鉴定和评奖等。

2.“一般课题”委托各市教育技术中心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重点课题”由省教育技术中心直接管理。省属高校承担的课题由省教育技术中心和校科研部门共同管理。

3.在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支持下,聘请专家为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评审员。评审员参与课题的评审、鉴定、评奖等工作。

4.“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份就本课题的本年度进程和下年度的计划向省教育技术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省教育技术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对“一般课题”,将采用多科方式进行抽样检查。根据综合检查结果和各课题的年度报告,每年通报一次规划课题的执行情况。

5.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主要参与者工作变动无人接替等特殊原因,致使课题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终止课题的要求。“重点课题”要求终止时,由省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

6.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如发现条件严重不符或立项后实际上无进展的课题,省教育技术中心将予以撤销立项。

7.无故终止省级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或申请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者,将取消其今后4年内申报省级课题的资格;其所在学校(单位)不能申报次年的省级课题。

第四条  课题的申报

1.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是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各类研究课题申报的受理单位,负责统一思想制定《申报表》和《成果鉴定表》。

2.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10月,课题以市或高等院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3.课题申报材料应先报送给各市教育技术中心和有关高校科研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技术中心,在特定领域已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人士,可以直接向省教育技术中心申报。

4.申报“重点课题”的申报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在申报时须经副高以上职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介绍。课题申报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5.对中小学校和其他单位申报课题的要求:

(1)同一学校(单位)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申报课题。省级教育技术科研先进单位在同年申报中可增报1项;

(2)同一申报人在同一年度申报课题限一项;

(3)申报人主持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或申报人在近3年内主持过省级课题,但未经课题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终止者,不予申报;

(4)同一学校(单位)承担的省级课题(含重点课题)不超过2项;

6.课题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同类课题只允许一项。没有充足理由未能完成所负责课题者,其单位(个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7.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表》作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业务能力、责任心、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8.各市教育技术中心应加强课题申报工作规划与指导。

第五条  课题的规划、评审与立项

1.“重点课题”申报材料经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初评后,由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下达立项通知书。“重点课题”一般按年作少量滚动立项,立项原则是已结题,需深化研究的省规划课题,要求每一个课题都能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

2.“一般课题”的申报材料经市教育技术中心初步筛选后,由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下达立项通知书。“一般课题”一般每年按比例滚动立项,立项原则是符合学校(单位)和研究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后能解决一些实际的理论问题。

3.高等院校申报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经校科研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审。

4. 课题立项后,省教育技术中心直接通知课题承担者,并向各市教育技术中心(校科研部门)通报。

第六条  课题经费

1.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情况特殊的,酌情预以资助。

2.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调查、出差、资料、小型会议、打(复)印等。

3.自行解决或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专设科目代为管理,使用应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  课题的结题与鉴定

1.课题负责人按时上报符合《申报表》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为完成。课题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或其他产品。一个课题可以有一种或几种成果形式。

2. “重点课题”完成时,都应接受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的鉴定。“一般课题”由各市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结题鉴定,并将结果报送省教育技术中心;部分影响较大,成果显著的“一般课题”也可以视情况接受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的鉴定;高等院校承担的课题均由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鉴定。

3.鉴定分通讯鉴定与会议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的方式与程序另行规定。

4.已正式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批准,方可延长。

5.课题鉴定应符合规范要求:(1)课题主持人提前15天向课题管理部门递交鉴定申请报告及课题成果材料;(2)课题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鉴定程序组织鉴定。

6.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规划办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中被评为三等奖以上,或主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中发表的规划课题,可免于鉴定,直接向市教育技术中心办理结题手续。

第八条  成果的评奖

1.每三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重大成果奖”的评奖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委会评奖。

2.每二年进行一次“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活动(设一、二、三等奖),由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组织评委会评奖。

3、按时取得成果的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是主要的参评对象。

5、评奖结果经批复后,以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或浙江省教育厅的名义颁布。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