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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0-03-26 点击数: 来源:

(浙教高科[2001]8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 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

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

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 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 评奖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其解释权属省教育厅。